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我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安全生产倒查原则
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 ……此处隐藏6742个字……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
(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安机科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险公司出险理赔。
(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审批核销。
(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承包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擅自处理,造成手续不全、超过有效规定理赔期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节保险和理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越来越大,公司为了有效规避经营中各种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将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保险的完善化、社会化和商业化。
事故分析、处理及四不放过
(一)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管机构、人员应按各自职责参与事故的处置、处理和教育工作:
1、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置和处理。
2、勘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情况。
3、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前因后果提出分析意见。
4、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撰写“事故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
5、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二)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2、重、特大事故及社会影响大的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