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3-03-29 13:20:12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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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队伍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产生以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 ……此处隐藏1715个字……及教职工代表七至九人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的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工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议;

3、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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