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设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程设计管理制度1一、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具体经办人为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的联系,并组织实施。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各专业管理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处领导和主管校长汇报。
四、设计变更一般经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五、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设计变更洽商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每次洽商签证费用为5000元以内的须报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批准,费用为5000元~3万元的须报处领导批准,费用为3万元~10万元的洽商应报主管校长批准,费用超过10万元的洽商应报校长批准。所发生的工程洽商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主 ……此处隐藏10469个字……p>第十九条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在同等技术标准、工程数量情况下比较降低工程造价显着,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筹建处可申请优化设计奖。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可对优化设计者予以适当奖励,费用在节省的投资内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高管局(集团)负责解释。